1.董事會決議日期:90/08/17
2.合併緣由:為經由產業上下游整合以降低成本、穩定經營,進而提升競爭力,
及響應政府鼓勵企業合併經營之政策。
3.合併換股比率:以每1股中華紙漿(股)公司普通股股份換發永豐餘造紙(股)
公司普通股0.95股。
4.預計合併基準日:91/01/01
5.預計合併股東會日期:90/09/28
6.被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1)紙漿及紙之生產、買賣及代理。(2)有關紙漿
料原林及其副產品之經營事項。(3)有關伐木、造林、製材、木材加工等業
務之經營。(4)有關機器設計、製造及買賣之經營事項。(5)有關化工原料及
副產品製造運銷之經營事項。(6)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租
出售。(7)D101050汽電共生業。
7.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一所定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合併重要約定及相關事項之
詳細內容,除依法公告外,另依公司法第三一七條及第三一七條之一規定,將
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一併寄交各參與合併公司股東察悉。
8.預計合併效益:(1)專業生產,共同行銷。(2)集中管理,共同採購。(3)漿、紙
整合,穩定獲利。(4)資源共用,區域佈局。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與永豐餘造紙(股)公司合併後,永豐餘造紙(股)公司為存續公司,本
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依合併契約之約定,永豐餘造紙(股)公司應按本公司1 股換發永豐餘造紙(股)
公司0.95股之比率一次發行新股。換發時,不滿一股之畸零股,均按面額折
算現金發放至「元」為止,並授權永豐餘造紙(股)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
額承購之。該換股比率不因本公司分派89年度之股票股利而改變。
(2)合併後除永豐餘造紙(股)公司原持有本公司之股份於合併基準日一併銷除外,
永豐餘造紙(股)公司將增加發行股本新台幣5,008,167,23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整,分為500,816,723股予本公司之股東。
(3)本次合併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永豐餘造紙(股)公司原發行股份相同。
(4)有關本合併案相關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提報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