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1/28
2.發生緣由: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2條及公司法第73條第319條辦理。
3.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及登報。
4.其他應敘明事項:(1).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經股東
臨時會決議通過,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將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獨立營
運之不動產開發管理等相關營業予以分割,以該等相關營業為出資,讓與既存陽光士林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由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予本公司為對價,本公司為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唯一法人股東。
(2).如 貴債權人對於上述分割有異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
本公司提出異議。
(3).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