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29
2.公司名稱: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第四屆第二十七次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第三次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原辦法訂立於97年07月21日。
6.因應措施:修訂「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第六條部分條文,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前: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
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轉讓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之八折為轉讓價格,若轉讓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八折
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
價格為轉讓價格(均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實際買回
股份之平均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