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基隆關稅局92年第09200583號函
2.事實發生日:92/06/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今年二月中收到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之商港服務費繳納單時,
發覺被他人冒名報關進口高嶺土並夾藏蒜頭.
4.處理過程:
九十二年二月中即於第一時間向基隆關稅局提出申訴,其後並向
基隆關稅局各以律師及公司名義發函,以澄清本公司係被他人冒名報關,
同年四月中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對黃聖能及祥久報關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
現由檢察官偵辦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提供銀行所出具之保證函為擔保,並於法定之三十日期間
內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基隆關稅局申請復查,以撤銷
此一違法之行政處分.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向為主管機關所認定之優良廠商,奉公守法
絕不為不法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