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30
2.發生緣由:[顧懷德偽造本公司本票金額新台幣貳億元]乙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顧懷德曾持偽造之本票金額貳億元,向本公司行使權利,經本公司主張無效後,
全案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日前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票據為無因證券駁回本公司
之起訴。
二、顧懷德所持之本票,據林振義先生宣稱,其上之印章與由本公司交由其保管之證
券交割專用章類似,該印章業已遺失並向警方報備在案,顧懷德所持本票係惡意取得
,不能享有票據權利。
三、本案雖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但因本公司確與顧懷德無任何業務交易往來且
無對價關係,進一步之權利已委請律師進行司法程序,確保本公司權益。
四、為使投資者及社會大眾知悉並放心,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