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05
2.公司債名稱:私募國內記名式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不超過新台幣3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面額發行
6.發行期間:三年
7.發行利率:年利率3.5%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未定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並改善財務結構。
10.公司債受託人:未定
11.發行保證人:未定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13.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債券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一
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以「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
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
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證交所公告本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
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
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
準日(不含)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14.買回條件:本債券於發行日起算屆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若本
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
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給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
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
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債券收回通知書於寄發後第三十日生效,並以該
三十日期間屆滿之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本公司將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
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全部債券。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1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國內記名式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之實際轉換辦法、轉換價格、發
行金額、票面利率、計劃項目、資金運用計劃、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
其他未盡事宜等,未來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或因客觀環境之變更而
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