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未定(特定人選擇方式如下:)
(1)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
(2)授權董事會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
並以符合法令規定之人中選定之。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3)本私募案俟股東會通過後,於董事會實際決議分次辦理私募案時,若欲洽
定之應募人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應募人,
則應募人之內部人名單及其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事長李左軍、本公司董事
蔡宏建、陳建宏、萬佳鈞、法人董事善律國際(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許瑜珊
;本公司監察人黃重凱、陳杏富;本公司副總吳卓錦宗、林英雪、林萬福、
林金珠;本公司協理郭耀聰、陳建雄、黃煥源;本公司法務長張磐;本公司
經理李學程。
(4)應募人之洽定在其價款尚未繳足之前如有變動,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於原洽定並公告之應募人發生異動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
定另行洽定應募人,俟日後收足股款後再行公告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壹億股
5.得私募額度:私募總金額將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
一年內得分兩次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
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
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俟提請股
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後授權董事會訂定,惟仍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其訂價方式應屬合理。
(3)依前述訂價方式計算之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並未低於面額,且將使累積虧
損減少;惟若日後因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成交價格偏低,
然因私募參考價格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9月1日金管證
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訂
定,致使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之,
係屬合理。其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
虧損,此部分將由增資所產生之效益或辦理減資方式逐步沖抵。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兩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改善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現金增資募集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為避免影響
本公司正常營運,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期順利募集
所需資金,達到強化財務結構之目的,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未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依法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未定(謹暫以決議私募普通股案之本次董事會日期民國100年3月
24日為定價日計算,參考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17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私募價格暫定為參考價格之八成,
為每股新台幣13.6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
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
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
定,先取具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
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案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
計達成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
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