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5/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今日接獲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稽查製程廢水,未依觀音工業區下水
道系統營運中心核可之放流口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一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開立案件裁處書。
3.處理過程:桃園廠已修復抽水馬達及增設污水收集槽體,製程廢水已完全導入廢水處
理設施。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提高廢絲清運量及車次頻率。
(2)定期清冷斗具排水孔,恢復其瀝水功能,防止清運時污水洩漏地面。
(3)除原有陰井外,另外挖設一預備陰井及加設一抽水PUMP,作為保險措施,並加護
欄防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