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5/03/29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會事宜
3.因應措施:一、開會日期:95年6月15日14時0分
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95年4月17日至95年6月15日
三、開會地點:本公司台北總公司會議室(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96號8樓)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
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二、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95年4月11日
至95年4月21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
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3樓(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連絡電話:0223115668
三、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並將符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
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將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