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7
2.發生緣由:針對93年9月27日台南地檢署起訴本公司相關主管違反商業會計法、貪污
治罪條例乙案。本公司說明如次:
(1)本公司一向正派經營,一切依法辦事,絕無不法情事。
(2)有關DRAM買賣案係基於公司獲利為目標所做之決策;被指控做假買賣絕非事實,豈
有作假買賣讓公司真獲利之理。
(3)本公司為亞洲多寶公司「代工」生產其「多寶」品牌之產品;並非政府採購法所規
定之範圍,檢察官認定本公司違反採購法,顯然曲解法令,惡意羅織罪名。
(4)本案深信經法院審理後定能還本公司員工之清白。
(5)本案承辦檢察官有違法起訴之嫌,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之聲譽、同仁之清白及股東之
權益,考慮對該檢察官提起告訴。
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93年9月28日在本公司召開記者會澄清說明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