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五鼎生技暨沈燕士、黃永河、聿新公司、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92年度智字第20號
2.事實發生日:92/12/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於92年5月15日原告聿新公司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向本公司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起訴狀,本案於92年11月28日經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處理過程: 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