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五鼎、聿新、新竹地院、新院昭九十一執全聖字第四八二號
2.事實發生日:92/10/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對聿新公司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之聲請,於91/05/08獲新竹地院民事
裁定核准假處分,命令聿新公司於本案訴訟確定或撤回終結前,應停止生產、銷售
「易立測血糖/尿酸雙功能測試儀」產品,本公司並已於91/10/08向新竹地方法院
對聿新公司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該公司賠償本公司之損害。
前開假處分裁定經最高法院確定聿新公司得提供一仟六百十二萬元擔保金額以撤銷
其執行,嗣經聿新公司為本公司提供一仟六百十二萬元擔保金後,新竹地院乃於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以新院昭九十一執全聖字第四八二號通知撤銷該假處分之執行
命令;惟此執行命令之撤銷並不影響目前相關訴訟之進行,亦無礙聿新公司於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命令撤銷前不得產、銷、廣告系爭產品之事實。
4.處理過程:不影響目前相關訴訟之進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視相關事證而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