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30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41,698,00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0~100/10/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00~21.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8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提請 討論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股份案。
說 明:一、本公司為穩定股價以維護股東權益,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三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執行買回庫
藏股註銷作業。
二、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註銷股份。
(2)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可買回本公司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341,698,007元整;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約新台幣105,000,000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預計自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10月29日止買回
5,000,000股(即5,000張)。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元至新台幣21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
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可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附件)。
三、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為131,395,244股,本次擬買回註銷之股份僅佔目前已發
行股份之3.81%,且係以自有資金收購本次庫藏股,故本次買回股份註銷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及財務狀況。依規定本公司於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
(詳附件) 。
四、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股份案,若因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規定
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
權處理之。
五、以上謹提請 討論決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30日第十三屆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八一,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七點三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1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成家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一、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所訂買回價格區間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二條規定,訂定其買回股份區間價格為13元~21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
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上述買回區間價格上下限範圍計算所引用之財務
資料,經核算尚無不符;另買回區間價格介於其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
業日(兩者取其高)之平均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即21.87元,與董事會決議前一日
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即9.59元之間,亦落於規定範圍內。
二、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因所需資金導致速動比率及
流動比率下降及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註:前述之NT$341,698,007 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
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NT$10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