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仙子 重大訊息 - 上市公司取得重大資產公告

股票代號:1730 花仙子
發布時間:2003-05-24
主旨:上市公司取得重大資產公告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生產專用技術(含產品配方、製程及品管技術)、專利權、著作 權、商標、營業權、生產相關機器設備、模具及實驗設備 2.事實發生日:92/5/24~92/12/3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其他資產乙批;交易總金額:NT$95,000,000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台灣潔氏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1.合約簽訂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2.台灣潔氏股份有限公司向政府機關申請移轉登記智慧財產權之送件程序完成後, 並將送件憑證交付予本公司,及客戶合約移轉完成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 惟台灣潔氏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述事項之期限不得超過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3.機器安裝及試產完成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惟台灣潔氏股份有限公司完 成上述事項之期限不得超過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4.智慧財產權移轉程序完成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5.雙方應於第四次付款日後第六十日進行結算(「結算日」),本公司於結算並扣 除保留款及其他依本合約應扣減之金額後,支付其餘之總價金。 6.保留款為總價金之百分之十,於第二次付款日起算六個月後,由雙方結算依扣減 之金額,支付所餘金額。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勤業國際財務顧問公司查核報告及林松樹會計師出具合理性報告提供董事會作價格 決定參考依據,由董事會作決策授權總經理執行。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基於未來發展之理念,提昇經營效益及擴大市場佔有率。 15.每股淨值(A):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是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    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