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8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為進一步健全投資程序,降低投資風險,特將原
「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獨立分列為「短期投資處理程序」「長期投資處理程序」
兩個管理辦法。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主要修訂如下
壹、定義:長期投資原條文(參(一)):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由控股公司
投資於以上市(櫃)公司或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權。
長期投資修訂後條文(3):係指投資其他國內外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1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3.2 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3.3 有積極意圖及能力長期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
短期投資原條文(參(一)):係指於國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所取得之股票及國內外
受益憑證、CP、NCD、GDR、 ADR、CB、ECB…等之有價證券。
短期投資修訂後條文(3):
3.1凡購入有公開市場、隨時可出售變現、無須支付重大之出售費用或蒙受削
價求售之損失,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證券
均屬之。
3.2指於國內外金融交易市場取得之定期存單、股票、債券、儲蓄券、短期票券
、債券基金、股票基金、公司債、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等。
貳、加強投資程序規定:原條文:未規定
長期投資修訂後新增條文(4):詳列投資計劃擬訂、評估程序,投資資訊蒐集、計
劃執行與保管單位,被投資標的資訊蒐集、投資績效管理及處份執行程序,專家
意見取得,投資資訊之記錄、公告、申報與揭露等程序
短期投資修訂後新增條文(4):詳列資訊蒐集,取得或處份短期投資應填列表單、
執行單位及核淮程序,有價証券之保管、記錄與評估,投資之公告與申報等程序
參、投資核淮:原條文(肆)(一)長期投資部份:長期股權之投資或處分,其交易需
經董事會核准後投資,對同一投標的累積投資需經董事會核准後始得投資。
(二)短期投資部份:RP、CP、NCD、債券基金、銀行定期存款等有價證券,授權經理人
依核准權限發行,其他有價證券投資,其投資金額於五千萬元(或淨值百分之五)以內,
由經董事長決行,總投資金額(含同一標的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或淨值百分
之五),需經董事會核准後投資。
長期投資修訂後條文:投資計劃之核淮由董事會議決(4.1.5),投資計劃之執行依核
決權限呈核(4.1.6),投資代表人指派需先提請本公司董事會同意(4.2.1),投資的處份
需呈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會審議通過(4.3.1)。
短期投資修訂後條文:有價證券之取得依「事務核決權限管理辦法」呈部門核准後執行
(4.2.1),投資超過限額時,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4.2.5)。有價証券之處份依經
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執行(4.3),有價證券(短期投資)於執行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告(4.6.2),有價證券(短期投資)取得或處分之執行,若為爭取時效
、或現況需要,得經事前授權但應於執行後補行核准程序,以具彈性及簡捷為主(5)。
肆、投資額度限制:原條文(伍)(一)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
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二)本公司及綜
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
單一上市、櫃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三)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之百分之百。
短期投資修訂後條文:投資限額參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規定
(4.2.5)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為能更加靈活管理營運資金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