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
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建立完整之內部控
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且該制度並已有效執行之聲明,業經本會
計師予以審查完竣,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五日出具有缺失
報告在案(詳附件),本會計師並已就發現之缺失,選取民國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卅日資料審核其改善情形。
本會計師之審查程序,包括對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瞭解
,並測試及評估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設計程執行,以及
其他本會計師認為所必須採取之審查程序。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實施係管理當之責任。且由
於任何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均具有先天上之限制,故錯誤
或舞弊可能已發生而未被偵查出來。此外,該制度在未來期間
,可能因情況之變遷或程序遵循程度之降低而變成不適當或未
能產生運作效果。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缺失
,經本會計師選取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卅日資料審核
結果,缺失業已改善並已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且該制度就整體重要性觀點而言已有效執行。
本報告限供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當局申報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用,不
得移作其他用途。
此 致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涂三遷
會計師:仲 偉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