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1/01
2.公司名稱: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8日發佈之重大訊息公告有關:「稅捐主管機關於審查本公司
民國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定本公司轉投資海外公司所繳納之境外所得稅額,
於申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法扣抵,目前核定民國97年度及重
核民國94年度應補繳稅款約計新台幣5.65億元,各該年度(含滯納息)分別為5.28億
元(97年度)及0.37億元(94年度)。另民國95、96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目前尚未
核定,若以相同標準核定,應補繳稅款估計約新台幣14.68億元,各該年度分別為2.57
億元(95年度)、3.12億元(96年度)及8.99億元(98年度)」。
上開事項經本公司與會計師、律師等專家深入評估後認為,係因沙國之所得稅法,與
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在適用上產生疑慮,故本公司於民國95年以專函詢問稅捐主管機
關並請求解釋,稅捐主管機關於民國95年2月6日回覆本公司之函釋時,未明確指出此
投資海外子公司之境外所得稅不可扣抵,並且於本公司申報民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時予以核定,故本公司一直沿用相同扣抵方法申報所得稅,直至稅捐主管機關審核
民國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方認定不可扣抵。本公司對稅捐主管機關之核定仍存有
疑慮,故將依法提出行政救濟,但為尊重稅捐主管機關,並使未來財報免於不確定性
,同時兼顧財報充分揭露以保護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經審慎評估後,決定重編95年
度至99年上半年度各期財務報告(含合併報告)。其正確重編金額,將待會計師查核後
一併公告申報。上述重編估計將減少99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約20.33億元。
6.因應措施:
上述重編之財務報告將配合會計師查核後,儘速重新辦理相關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