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16
2.發生緣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3.處理過程:立即停止酸槽移酸之輸送泵浦,避免進酸時產生攪動,致酸氣從液位計
鋼索孔及人孔逸散,立即開委修單,密封液位計鋼索孔及人孔蓋,增設液位計抽氣
管線,改善後拍照函報環保主管機關完成改善。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貳拾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全面檢查全廠硝酸槽之液位計鋼索孔,呼吸孔及人孔蓋,未設置污染防制設備者立
即改善,生三課大型硝酸儲槽槽頂加裝攝影機隨時監控。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