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93年12月31日董事會決議訂定93年12月31日
為可轉債轉換普通股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發行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每季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本次擬訂定
93年12月31日為轉換普通股基準日。
投資人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申請將可轉換公司債
轉換為普通股,自93年10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止,共計轉換4,420,063股,
金額為新台幣44,200,630元,經本次董事會通過後依法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資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