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28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之規定,債券發行後之轉換價格,除因已發行普通股發生變動而依反稀釋條款
調整外,另分別以93年至民國96年之6月28日為轉換價格重新向下訂定之基準日
,以其前十個營業日、十五個營業日、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孰低者
乘以101 % 為計算依據,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用以計算轉換
價格之收盤價,並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依此計算轉換價格為每股16.9元
,低於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18.4元,且高於發行時轉換價格之80%:14.7元,
故轉換價格重新向下訂定為每股16.9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含)前已提出
請求轉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