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22
2.發生緣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發文字號:高市環局空字第1000024896號)
通知本公司路竹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內容如下:環保局於99年11月25
日稽查發現,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廠之聚脂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9)未經核
可變更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即逕行變更設置,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99年12月17日依本案發生原委及事實,向高雄縣政府提出意見
陳述書說明並懇請撤銷本案,然未獲得高雄市政府同意。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十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法令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