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 重大訊息 - 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股票代號:1717 長興
發布時間:2011-03-22
主旨: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1.事實發生日:100/03/22 2.發生緣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發文字號:高市環局空字第1000024896號) 通知本公司路竹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內容如下:環保局於99年11月25 日稽查發現,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廠之聚脂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9)未經核 可變更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即逕行變更設置,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99年12月17日依本案發生原委及事實,向高雄縣政府提出意見 陳述書說明並懇請撤銷本案,然未獲得高雄市政府同意。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十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法令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