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高前董事長英士、高前總經理國倫(現任董事長)、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晴股
文書案號:99年度審金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99/11/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4/29將98年度全年度財報誤為99年第一季財
報,公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造成投資人損失
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向本公司請求損失賠償。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代理進行訴訟及調解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求償金額63,202,990元,對財務業
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訴訟程序進行答辯及調解。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