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7/01
2.發生緣由:有關高雄縣政府環保局99年6月29日來函通知本公司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內容—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廠於99年5月7日
經高雄縣政府環保局人員實施『VOC設備元件抽測稽查』專案檢查,檢查
結果發現製程設備元件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
定標準。
3.處理過程:立即採取改善措施後已符合法令規定標準。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十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設備元件管理並符合法令規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