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長楊文雄、員工余西安、陳進昇、任其明。
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台刑主三字第四一二號判決主文。
2.事實發生日:93/09/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八十九年七月間旗山溪污染事件,因而引發上開法律事件之
當事人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罪刑,本公司依法上訴。
4.處理過程: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為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科罰金新台幣參佰萬元
判決確定;楊文雄、余西安、陳進昇、任其明部份,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罰金新台幣參佰萬元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
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就此刑事判決發回更審部分,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正文後,將委
託律師繼續訴訟。另就廢棄物清理部分,已嚴格要求負責此項環保業務之相關人員,
需專研熟悉所有相關環保法令之規定,並依照環保相關法令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