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查核報告
(93)財審報字第2183號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
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
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
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
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
其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
而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分別認列採
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新台幣223,940仟元及37,366仟元,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關之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4,431,603仟元
及3,231,442仟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若能取得各被投資公司同
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需作適當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
量情形。
如財務報表附註七(五)所述,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高屏溪污染事件,台
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賠償新台幣280,000仟元,並
聲請就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本案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與昇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八名被告連帶賠償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39,539仟元及相關利息。據長興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律師表示,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上開民事判
決書後於法定期間內,仍可依法聲明上訴,是以本事件在最終判決確定之前,尚難明確
評估對公司影響之金額。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林億彰 王國華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字第2583號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五段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之資料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