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董事、員工楊文雄、高國倫、吳榮輝、楊寬憲、蕭慈飛、余西安、陳進昇、任其
明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四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93/08/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八十九年間合法委託環保署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
處理廠商清理本公司路竹廠製程廢水而涉入旗山溪污染事件,因而引發當事人被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與廢棄物清理廠商及其再委外承攬人共同賠償損害。
4.處理過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本公司當事人,廢棄物清理廠商昇利公司當事
人及其委外清理有關當事人共十九人共同連帶賠償自來水公司新台幣參仟玖佰伍拾參
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90年10月1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於接到
判決書後將委由委任律師研擬上訴,目前尚無法評估影響金額。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本案發生後,已嚴格要求環保業務承辦人員,專研熟
悉所有環保法規,並依法規辦理,以杜絕任何缺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