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 重大訊息 - 9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因採權益法評價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暨 投資損益係依據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經 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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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4-04-29
主旨:9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因採權益法評價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暨 投資損益係依據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經 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1.事實發生日:93/04/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查核報告 (93)財審報字第2142號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 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季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 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中華民 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季報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示意見。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其 投資損益係依各被投資公司同期間自編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季報表評價而得,民國九 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所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 益(損失)分別為新台幣79,231仟元及(49,236仟元),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止,其相關之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4,193,904仟元及3,054,267 仟元。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第三段所述對財務季報表之可能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 所述財務季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重大修正或調整之情事。 如財務報表附註七(四)所述,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高屏溪污染事件,台灣 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賠償新台幣280,000仟元,並聲 請就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據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 律師表示,本案尚在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在判決未確定前,尚難評估可能遭受之損 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洪麗蓉 王國華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字第2583號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