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2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查核報告
(93)財審報字第2250號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之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
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
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貴公司民
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部分被投資公司係依其他會計師
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而得,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表。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
十一年度依據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所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分別為新台
幣(3,309)仟元及13,406仟元,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其相關之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697,595仟元及785,951仟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
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
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
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
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及四(十九)所述,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起,依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及證期會(八九)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0號函之規定,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
報表時,將子公司持有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因此
項會計原則變動,使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減少新台幣
82,115仟元、庫藏股票增加新台幣55,620仟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投資損失增加新台幣26,495仟元。
如財務報表附註七(四)所述,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高屏溪污染事件,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賠償280,000仟元,並
聲請就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據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之律師表示,本案尚在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在判決未確定前,尚難評估可
能遭受之損失。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另編製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
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洪麗蓉 王國華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字第2583號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