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前申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經第三地區投資事
業香港科發投資公司,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國泰(寧波)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其中所准匯出港幣壹萬元整對上開第三地區事業
投資部份業已實行.
二.對大陸投資股本美金玖佰玖拾萬元整部份,因鑒於近期間兩
岸情勢張弛不定,大陸政經變數又復難於逆料等情況,為策穩健
,迄暫緩未予實行,而所奉實行投資之期限將屆,爰提本公司董
事會討論決議報請投審會賜准延展一年俾以觀察大陸投資環境
之變化,相機實行投資為宜.三.上述申請延展一年,頃已接奉投
審會84.12.26經投審(84)二字第84023334號函覆可予同意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