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前申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經由第三地區投資
事業香港科發投資公司,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國泰(寧波)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所准匯出港幣壹萬元整對於上開第三
地區事業投資部分業於八十四年八月廾三日實行.
二.至於對大陸投資股本美金玖佰玖拾萬元整部份,為配合政府
最高當局強調大陸投資應"戒急用忍""持穩致遠"之政策宣
示,故迄未撥匯,而前報准延展實行投資之期限瞬屆,爰提本
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報請投審會再予延展一年,俟政府大陸
投資政策明朗化,相機撥匯投資
三.上述申請再予延展一年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實
行投資乙節, 業經申奉投審會經(87)投審二字第87735940
號函□可予同意在案.謹即發佈重大訊息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