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前申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經由第三地區投資
事業香港科發投資公司,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國泰(寧波)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所准匯出港幣壹萬元整對於上開第三地區
事業投資部分業於八十四年八月廾二日實行.
二.至於對大陸投資本美金玖佰玖拾萬元整部分,因□於近期兩
岸情勢仍未呈現明朗化,大陸政經變數又復難以逆料,而我政府
近期對於大陸投資並有持□致遠,戒急用忍之政策宣示,為策穩
健,迄暫緩未予實行,而前經報准延展一年實行投資之期限瞬屆
,爰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報請投審會賜准再予延展一年,俾
以觀察大陸投資環境之變化,相機匯款投資為宜.
三.上述申請再予延展一年至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以前實行乙
節,本日接奉投審會86.1.14發文:經(86)投審二字第86700590
號函□可予同意在案,謹即發佈重大訊息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