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7/15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2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詳細如下
一、本公司九十一年盈餘分派現金股利部份業經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股東常會決議通
過,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二元。
二、茲經董事會決議,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為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
三、現金股利訂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
為止(元以下不計)。
四、現金股利金額為新台幣五十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單,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
股務代理人領取。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本年八月四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止,依法停止股票
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股東請於八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
(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駕臨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九十七號地下二樓金鼎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辨理過戶手續。(電話:○二—二三二六二八九九)
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