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5/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兼總經理陳偉望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之蘇州安泰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
(下簡稱安泰公司)之營業範圍。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代表本公司出任安泰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投票表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17,78
8,606權同意通過,佔表決總權數225,474,700(扣除因利益迴避4,450,000權數)之96.59%
。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新加坡永光公司代表人陳偉望。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安泰公司陳偉望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蘇州工業園區國際科技園504D-2。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積體電路及其模組的設計、測試、應用;微電子生
產有關的材料和設備研發、生產、加工;銷售本公司所生產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該子公司為本公司經第三地持股56.25%之公司,採
權益法認列其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為法人代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該子公司原為本公司電子化學品大陸地區經銷商,董事會決議本公司
經由第三地新加坡永光公司轉投資美金67.5萬元取得56.25%股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