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9/03/1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李芳芸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之香港永光有限公司(下簡稱香港
永光公司)之營業範圍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董事全體出席,經主席徵詢,全體出
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該子公司為本公司持股100%之公司,採權益法認列其
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為法人代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該子公司為本公司投資1,000萬港幣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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