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0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
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
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第三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
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
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
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三)所述,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
六月三十日之長期股權投資分別為603,644千元及483,150千元,暨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
度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相關之投資收益淨額分別為35,157千元及41,229千元,係根據被
投資公司自行編製而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依權益法評價計列。附註十一中轉投
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相關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依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
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如經會計師查核,對
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相關投資損益認列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之揭露可能影響而有所
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我
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
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二
年上半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