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6/14
2.發生緣由:(1)91年6月5日22:00在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當地居民巡守隊查獲:有一部
車號2V-149號槽車排放廢液,通知當地派出所警員處理。
(2)車號2V-149號槽車司機6月6日到外社派出所製作筆錄,誣陷其廢液來自
本公司。
(3)桃園縣環保局採信司機誣陷之說詞,通知本公司「產生廢硫酸製程部份
@應立即停工」及處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三筆罰款共90萬元。
3.處理過程:(1)依來函辦理部份停工。
(2)製作「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暨「改善證明文件」提出復工申請作業。
(3)提出不服處分訴願書,請求撒消原處分。
(4)依重大訊息規定上網作此報告。
4.預計可能損失:該函處分二廠部份停工之該條生產線產量,占本公司色料當月總產量
比率為2.85%,此條生產線部分停工對公司營收無重大影響。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稀硫酸在本公司廠內製成硫酸亞鐵,全數供廢水處理使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