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
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轉換公司債申報生效日(八十
九年七月十二日)為訂價基準日,採其前十個營業日、二十
個營業日及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孰低者乘以一0一%為計算依據,發行時之轉換價格訂
為每股新台幣十三‧三元。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增加(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
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或有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價格再發行具換股
權或認股權者,轉換價格應按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增資新
股每股認購價格×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
行股數)
2.有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價格發行具換股權或認股權之有
價證券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
(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之轉換或認購價格×新發行有
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已發行股數+
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除依前項所述外,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另以二月二十
七日及九月二十七日為轉換價格調整基準日,依本轉換公司
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轉換價格訂定方式向下重
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調整),惟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以
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
八0%為限。
三、本公司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為轉換價格向下重新訂定之
基準日,採其前十個營業日(八‧八八元)、二十個營業日
(九‧五二元)及三十個營業日(一0‧三一元)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乘以一0一%為計算依據,
依此計算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八‧九六元,惟不得低於發
行時轉換價格之八0%,即十‧六四元,故調整後轉換價格
向下重新訂為十‧六四元。
四、本項轉換價格向下重新訂定,適用於基準日(即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七日)後所提出轉換請求之債券持有人。
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