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六)台財證(六)第00五八八
號函「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預測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編製完
成,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公告申報,因於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六日申報發行可轉換無擔保公司債,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
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十七點第一項之規定應重編財
務預測,惟本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預測所依據之基本假設並未
發生重大變動,茲依前揭要點第十七點第二項聲明八十九年度
財務預測基本假設仍屬有效,且不再重編財務預測。
三、會計意見: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翁榮隨、張敏玉複核本
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有效之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其
基本假設尚屬有效,並未發現有重大變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