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9/29
2.發生緣由:
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派員於100年6月27日至本公司觀音二廠稽查,二廠領有縣政府
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屬納管排放事業廢(污)水事業,但因正常排放口之設備
故障,導致作業疏失,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事實,於100年8月26日桃園
縣政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3.處理過程:事發後立即改善。
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1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立即修復污水馬達並加裝備品壹套。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