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13
2.發生緣由:本公司93年07月13日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董事會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一次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內容如下: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流通之債券餘額44張(即
肆佰肆拾萬元整),依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以
面額加計按7.5%年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強制贖回,其債券
收回通知書內容如下:
債權人鈞鑒:
一、本公司董事會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之會議中決議,依本
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債券發行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
面額總計低於新台幣參千萬元(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
本公司得於本債券發行滿六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前四十日
止,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
書」,且公告並函知本債券掛牌所在機構,提前向債權人
贖回本債券。自前述發信日起二十日內(含第二十日),債
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以十一條之規定請求將所持有之本債券
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逾期未請求轉換者,本公司應
以發信日屆滿一個月之日為提前贖回基準日,依本債券面
額加計按7.5%年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
起,計算至收回基準日止)為贖回價格,以現金贖回當時尚
未轉換之本債券。對尚未轉換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
司債行使強制贖回權。
二、訂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九月三日止為行使強制贖
回權之「債券收回通知期間」(停止過戶暨停止轉換期間為
七月三十日至八月三日止),亦即依前條所述 台端得於本
「債券收回通知書」發信日起二十日內(即九十三年八月二
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依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請求
將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但若逕至各券
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者,則請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前辦
理。逾期未請求轉換者,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按7.5%年
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收回
基準日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止)為贖回價格,以現金贖回當時
尚未轉換之本債券,同時本公司將於提前贖回基準日(九十
三年九月三日)收回全部尚未轉換之本債券,屆時將併同申
請轉換之公司債一起註銷不再發行。次日(九十三年九月四
日)本債券亦自櫃檯買賣中心下櫃停止買賣。
三、除公告週知外,特此分函通知。
註: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售,則
本通知自動無效。
2‧贖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集保贖回:若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
中,則請 台端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前逕至各券商辦
理債券贖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二)現券贖回:「贖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1)「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
原留印鑑。
(2)印鑑卡乙張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加蓋父母雙方印
鑑。(已繳交者可免)
(3)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亞
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04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3樓
電話:2718-3456,辦理債券贖回手續。
(三)若收回期間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除權除息停止過戶
期間,則依轉換辦法規定,停止過戶期間同時停止可轉
債轉換普通股。
3‧為保障 台端權益,請儘速於「債券收回通知期間」提出轉
換申請或辦理贖回事宜。
4‧若 台端利息扣繳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欲登記「儲蓄免
扣證」者,請於債券收回期間(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九月
三日止)至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登記,逾期
恕不受理。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人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3樓
電話:(02)2718-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