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機 重大訊息 - 公告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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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4-07-13
主旨:公告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1.事實發生日:93/07/13 2.發生緣由:本公司93年07月13日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董事會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一次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內容如下: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流通之債券餘額44張(即 肆佰肆拾萬元整),依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以 面額加計按7.5%年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強制贖回,其債券 收回通知書內容如下: 債權人鈞鑒: 一、本公司董事會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之會議中決議,依本 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債券發行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 面額總計低於新台幣參千萬元(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 本公司得於本債券發行滿六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前四十日 止,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 書」,且公告並函知本債券掛牌所在機構,提前向債權人 贖回本債券。自前述發信日起二十日內(含第二十日),債 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以十一條之規定請求將所持有之本債券 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逾期未請求轉換者,本公司應 以發信日屆滿一個月之日為提前贖回基準日,依本債券面 額加計按7.5%年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 起,計算至收回基準日止)為贖回價格,以現金贖回當時尚 未轉換之本債券。對尚未轉換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 司債行使強制贖回權。 二、訂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九月三日止為行使強制贖 回權之「債券收回通知期間」(停止過戶暨停止轉換期間為 七月三十日至八月三日止),亦即依前條所述 台端得於本 「債券收回通知書」發信日起二十日內(即九十三年八月二 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依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請求 將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但若逕至各券 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者,則請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前辦 理。逾期未請求轉換者,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按7.5%年 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收回 基準日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止)為贖回價格,以現金贖回當時 尚未轉換之本債券,同時本公司將於提前贖回基準日(九十 三年九月三日)收回全部尚未轉換之本債券,屆時將併同申 請轉換之公司債一起註銷不再發行。次日(九十三年九月四 日)本債券亦自櫃檯買賣中心下櫃停止買賣。 三、除公告週知外,特此分函通知。 註: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售,則 本通知自動無效。 2‧贖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集保贖回:若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 中,則請 台端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前逕至各券商辦 理債券贖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二)現券贖回:「贖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1)「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 原留印鑑。 (2)印鑑卡乙張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加蓋父母雙方印 鑑。(已繳交者可免) (3)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亞 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04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3樓 電話:2718-3456,辦理債券贖回手續。 (三)若收回期間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除權除息停止過戶 期間,則依轉換辦法規定,停止過戶期間同時停止可轉 債轉換普通股。 3‧為保障 台端權益,請儘速於「債券收回通知期間」提出轉 換申請或辦理贖回事宜。 4‧若 台端利息扣繳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欲登記「儲蓄免 扣證」者,請於債券收回期間(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九月 三日止)至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登記,逾期 恕不受理。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人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3樓 電話:(02)2718-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