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03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合機第二次海外記名式
無擔保附轉換條件公司債
3.發行總額:不超過美金壹仟貳佰萬元為上限
4.每張面額:美金壹萬元或其整倍數
5.發行價格:按本債券面額之100%發行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
7.發行利率:暫定為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支應海外購料所需資金
10.承銷方式: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全數公開發行之
11.公司債受託人:暫定為紐約銀行
12.承銷或代銷機構: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暫定為紐約銀行
15.簽證機構:待決定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暫定如下
除本債券已被贖回、買回或轉換,或於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本債券
於發行三個月後﹝不含發行日﹞,至到期日前十日之期間內,債券持
有人得隨時向發行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行使其轉換權利
17.賣回條件:暫定如下
債券持有人得於事前通知後,於公司債賣回日執行其賣回權,要求發
行公司按債券面額之105.37﹪(年實質收益率,即含利息之債券贖回
價格”Accreted Value”,相當於2.65%年利率)全部或部份買回。前所
述之賣回日係指公司債發行屆滿二年之日
18.買回條件:暫定如下
A. 發行公司於本債券發行滿三個月後,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在台灣
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二十個營業日之
價格達轉換價格(以定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之百分之一百
四十以上,發行公司得於事前通知後,以面額加含利息之債券贖回價
格 (Accreted Value,相當於2.65%年利率)將債券全部或一部份買回
B.若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債券已贖回、買回、註銷或行使轉換權,發
行公司得於事前通知後,將尚流通在外之債券以面額加含利息之債券
贖回價格(Accreted Value,相當於2.65%年利率)全部買回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待決定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待決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經奉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募集後發行,上述未定之發行條件及相關事宜待
確定後,再行補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