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03/0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未變更
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告稿內容如下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轉
換價格之訂定,以轉換公司債申報生效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為訂價基準日,採其前十個營業日、二十個營業日及三十個營業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乘以一0一%為計
算依據,發行時之轉換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十三‧三元。惟轉換
價格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調整為每股新台幣十‧六四元。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括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
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或有低於
每股時價之轉換價格再發行具換股權或認股權者,轉換價格應按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增資新股每股認
購價格×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2.有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價格發行具換股權或認股權之有價證券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
或認購權之轉換或認購價格×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
認購之股數)/(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
購之股數)
除依前項所述外,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另以二月二十七日及九
月二十七日為轉換價格調整基準日,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之轉換價格訂定方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調
整),惟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
發生變動而調整)之八0%為限。
三、本公司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為轉換價格向下重新訂定之基準日,採其
前十個營業日(六‧九三元)、二十個營業日(六‧八四元)及三十個營業
日(六‧六二元)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乘以一0
一%為計算依據,依此計算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六‧六九元,惟不得
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之八0%,即十‧六四元,故維持原轉換價格十‧
六四元。
四、本項轉換價格適用於基準日(即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後所提出轉換請求
之債券持有人。
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