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89/01/31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稱本公司債)九十
年度第一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告稿內容如下
一、轉換期間:
自本債券發行滿六個月之次日(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到期日之
前十日(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債權人得
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
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直接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
當時之轉換價格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轉換。
二、轉換程序:
1.債權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
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日後送
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權利證書撥入該債
權人之集保帳戶。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行辦理轉換
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
同本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
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轉換請求後,除應登載於股
東名簿內,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權利證書。
3.本公司每年以下列日期為基準日統計已完成轉換之股份,並向主管機
關辦理股本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申請:
(1)二月二十七日。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較晚者;若當年度
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亦不辦理無償配股,則為六月二十七日。
(3)九月二十七日。
(4)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述各基準日前(不含基準日當日)已完成轉換而發給之權利證書,應
於該次股本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為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發行時之轉換價格為13.3元,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調整轉換價格
為10.64元。
(一)轉換價格之調整
1.本債券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括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不包括因轉換公司
債、特別股或本公司非因辦理現金增資而賦與他人之其他轉換或認
股權利之執行而發行之普通股),則本債券之轉換價格應於普通股配
認股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訂價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之(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增資新股每股認購
價格×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
2.本債券發行後,若本公司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購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或非因辦理現金增資而賦與他人本公司普通股認購權,且轉換
或認購價格低於當時本債券之轉換價格,則本債券之轉換價格應於前
述有價證券或認購權發行之日起按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
認購權之轉換或認購價格×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
股數)/(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註2)
註1:股票分割及無償配發之增資新股每股認購價格為零。
若與其他公司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增資新股每股認購價
格×新股發行股數」以合併增資基準日前,各該被合併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上之淨值代之;若與其他
公司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則本債券債權人之權益悉依公司
法及本債券受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註2:所稱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購權,係以新發行股份為轉換或認購標的
,不含本公司自市場購回庫藏之股份。
註3:所稱已發行股數僅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數,不含權利證書之可轉
換之股數。
(二)轉換價格之重設
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年至九十四年當年度之二月二
十七日及九月二十七日為基準日,按轉換價格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
價格(向上則不調整),惟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
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
(三)轉換價格之下限
本債券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若依上述第(三)項規定調整或
依第(四)項規定重設之轉換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則應以普通股股票面
額作為調整或重設後之轉換價格。
(四)轉換價格變動公告
本債券之轉換價格依上述各項規定調整或重設時,本公司應函請本債券掛牌
所在機構公告之。
四、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一)轉換年度債息及現金股利之歸屬:
(1)債權人於前一年度12月27日起至當年度2月26日(含)以前請求轉換者,參
與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
(2)債權人於當年度2月27日起至12月26日(含)以前請求轉換者,應放棄當年
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而參與次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
當年度現金股利。
(3)債權人於當年度1月1日起至8月17日(含)以前請求轉換者,應放棄前一年
度8月18日起至請求轉換日之債息;而於當年度8月18日起至12月31日(含)
以前請求轉換者,應放棄當年度8月18日起至請求轉換日之債息。
(4)債權人於當年度發放債息之停止過戶期間結束之次日起至次年度2月26日(
含)間請求轉換者,若已領取當年度債息者,應放棄次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
之當年度現金股利;不適前述(1)、(2)之規定。
(二)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登載於股東名簿之權利證書持有人不得參與
認股。
(三)本債券之轉換價格依第十二條各項規定調整或重設時,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
權利證書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配認股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
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按調整或重設前
後轉換價格之差異,加發權利證書。
(四)除本條前述各項規定外,登載於股東名簿之權利證書持有人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東具相同之權利義務。
五、無法換發壹股之餘額處理:
依本辦法轉換或補發權利證書時,不足壹股之股份,本公司應按轉換價格以現金償
付之。
六、權利證書之上市、終止上市與換發新股上市:
權利證書自交付日起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於換發普通股交付
之日終止上市。換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
。以上事項均由本公司洽台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後公告之。
七、申請轉換地址: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二二五號三樓,電話:二七一八三四五六)
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簽證機構:大眾商業銀行信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