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2/2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16171)
轉換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原為每股12.9元
,惟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債券發行後之轉換
價格,除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反稀釋條款調整外,
另自民國94年至98年當年度之 2 月27日為基準日,按本條第一
項之轉換價格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調整),惟
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
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
二、以民國94年2月27日為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基準日(不含),
調整後的轉換價格為MIN(MA1,MA3,MA5) ×101% =
MIN(11.55,11.55,11.55)×101% =11.7元。
經採前述公式計算轉換價格為每股11.7元,低於重新設定前之轉換
價格12.9元,惟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
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即12.9元×0.8 =10.3元,故轉
換價格重新訂定為11.7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