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0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申請現金增資案件,
茲因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編製之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預
測業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張嘉信、方惠
玲會計師核閱,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告,依據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91)台財證(六)第0910005765
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特此
聲明前開業已公告之財務預測其基本假設截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止
仍屬有效。
3.因應措施:特此聲明前開業已公告之財務預測其基本假設仍屬有效。
4.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張嘉信、方惠玲會計師複
核,認為本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並未發生重大變動
,上述聲明尚無不合理之處,故得免重編財務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