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7/17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配合公司法修訂。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增(修)訂條文5.投資額度及限制
5.1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金額,
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但以專業投資為目的之子公司,不得逾其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六十。
5.2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
股數,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5.3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本公司之股
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5.4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
收為質物。
增訂6.3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每週製作有價證券明細表予本公司以為控管;本公司亦應
不定期派員稽核本公司之子公司之投資狀況,及查核是否符合「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舊有條文 5.1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
公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5.2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
股數,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5.3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股數,不得
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