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04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0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5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1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43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436-1號
8筆土地合計15,840平方公尺。
新竹市東山一小段建號860、921
、922、924、925、927、950、
963、964、965、966、967、968
等共13棟建物,面積14035.27平
方公尺。
2.事實發生日:92/8/25~92/8/25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04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0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5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1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43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436-1號
8筆土地合計15,840平方公尺。
(折合4791.6坪)
新竹市東山一小段建號860、921
、922、924、925、927、950、
963、964、965、966、967、968
等共13棟建物,面積14035.27平
方公尺。(折合4245.66坪)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為自然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預計處分利益為新台幣558,442,120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1.得標人除已給付之一0﹪保證金外,應於得標後十日內,
給付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同時簽訂買賣契約。
2.得標人應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給付總價款
百分之三十,並由雙方提供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證明文
件予雙方指定之代書辦理。
3.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前,給付尾款即總價款百分之三十
,交清尾款後,本公司即依現狀點交(即產權清楚及無租賃
情形存在)。但得標人未交清尾款前,本投標不動產之所有
權人,仍歸本公司所有。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1)得標人放棄得標者。
(2)逾期不繳價款者。
5.得標人未依上項規定期限繳款者,由本公司通知次得標人,
按得標最高標價承購,並限期繳款,如次得標人不願承購時
,則另行公開標售。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採招標方式。
參考依據: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兩家公司所出之鑑價報告
決策單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10.專業估價機構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58,887,773元
中華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52,514,105元
11.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
12.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3.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4.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貴公司因處分不動產,其交易金額與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故委任本會計師依據「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就 貴公司提供
有關資料予以複核,謹將複核內容及意見說明於后。
一、 貴公司提供之資料簡述如下:
(一)不動產交易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約。
(二)不動產交易標的: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地號204、206、
210、210-5、210-6、211、436、436-1等八筆土地,
面積15,840平方公尺,及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建號860
、921、922、924、925、927、950、963、964、965、
966、967、968等十三筆建物,面積14,035.27平方公尺。
(三)不動產交易價格:新台幣820,680仟元。
(四)不動產交易對象:楊玉輝、葉雪霞、陳淑麗三人。
(五)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十日出具之92宏估字第C9207018號鑑定報告書,其估價
金額為658,888仟元,與交易金額820,680仟元差距
161,792仟元,為交易金額之19.71%。。
(六)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0307110036-LB-1號不動產時值鑑價報告,其勘定金額為
652,514仟元,與交易金額820,680仟元差距168,166仟元
,為交易金額之20.49%,已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本會計師爰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核閱中華徵信
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所出具之
「0307110036-LB-1號不動產時值鑑價報告」如下: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五十五年一月,實
收資本額為176,400仟元,其在不動產估價領域聲譽卓著
,而本案執行估價人員之經驗頗為豐富或已取得不動產估
價師證書,故專家之技術及能力應足以信賴。關於本次勘
估標的估價,執行估價專家係以正常價格評估之,勘估作
業則以市場比較法、成本分析法、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估價
方法,並考慮市場供需及交易慣例綜合分析,其估價結果
經本會計師複核尚無不符。
三、關於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分析如下:
經建會經濟研究處指出,隨著美伊戰爭及SARS疫情等負面
因素的消弭,廠商對短期景氣的看法顯已呈樂觀,加上國
際經濟逐漸加溫、股市轉趨活絡,政府投資亦可望增加,
最近國內經濟研究機構均預測,下半年經濟成長應可逐季
上揚,景氣可望進一步好轉。因此,本次交易的買方應是
在預期景氣復甦的情況下以比較高的金額得標。另中國電
器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較高的價格處分不動產,處分利益增
加,並無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故交易價格尚屬允當。
群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謝文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15.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因業務規劃需要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底標定價太高,不易被市場接受
18.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是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