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地號為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04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0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5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0-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11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436號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436-1號
8筆土地合計15,840平方公尺。
建物建號:新竹市光復路二段395號建號860、921、922、
924、925、927、950、963、964、965、966、
967、968等共13棟建物。
2.事實發生日:92/8/15~92/8/15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8筆土地合計15,840平方公尺(折合4,791.6坪)及
13棟建物合計14,035.27平方公尺(折合4,245.66坪)。
成交總金額新台幣捌億貳仟零陸拾捌萬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為自然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實際簽約後再公告處分利益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價款給付及保證金之沒收:
1.得標人除已給付之一0﹪保證金外,應於得標後十日內,
給付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同時簽訂買賣契約。
2.得標人應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給付總價款
百分之三十,並由雙方提供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證明文件
予雙方指定之代書辦理。
3.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前,給付尾款即總價款百分之三十
,交清尾款後,本公司即依現狀點交(即產權清楚及無租賃情
形存在)。但得標人未交清尾款前,本投標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仍歸本公司所有。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1)得標人放棄得標者。
(2)逾期不繳價款者。
5.得標人未依上項規定期限繳款者,由本公司通知次得標人,
按得標最高標價承購,並限期繳款,如次得標人不願承購時,
則另行公開標售。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採招標方式。參考依據: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華徵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價報告。決策單位: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
10.專業估價機構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58,887,773元
中華徵信股份有限公司:652,514,105元
11.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
12.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3.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4.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5.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因業務規劃需要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底標訂定太高,不易被市場接受。
18.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是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