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9/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20,684,27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10/01~100/11/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39~12.3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13次買回自97.09.17至97.11.10計10,014,000股、第14次買回自97.11.13至98.01.10計
10,000,000股均已辦理註銷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期別 預計買回股數 實際買回股數 未執行完畢原因
-------- - -- --------- ---------------- ----------------------
第四次 8,000,000股 7,956,000股 成交量不足,故酌量買入
第六次 7,000,000股 6,845,000股 成交量不足,故酌量買入
第八次 16,000,000股 9,948,000股 因股價高於淨值及成交量不足
第十二次 12,000,000股 10,017,000股 因買回期間遇除權息事宜停止買回股份
第十三次 12,000,000股 10,014,000股 因買回期間成交量不足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本公司100年9月30日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庫藏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9月30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主管機關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與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
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員工( 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或
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
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
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逐次訂定員工認購股數,並提
報董事會通過。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由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
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
率調整之。前項轉讓價格得加計資金成本,資金成本依台灣銀行一年
期一般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期間:依買進期間截止日至轉讓員工基準
日為存續期間 )。前述計算價格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第一位以下捨
去不計。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價格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與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
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9月3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8,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3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1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
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8,000,000股,每股買回區間價格預定為新台幣(以下同)5.39~
12.30元。該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委託本會計師評估
其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本會計師業已採取必要程序予以評估竣事,茲將結果說明如
下:
一、本會計師依據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查核之財
務報表為基礎,並假設該公司買回其股份預計支出為43,120,000元至98,400,000元間,計
算該公司買回股份前後之相關財務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如下:
依上表所列,以上下限區間價格計算買回前後之變動比率差異不大,因此,大亞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預計以每股5.39~12.30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8,000,000股,除造成現金
流出外,餘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
比率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二、本會計師另經核算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即每股5.39~12.30
元,介於其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兩者取其高)之平均收盤價之百分之
一百五十,即為12.30元,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即5.39元之間。
三、綜上所述,本會計師認為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不致有誤導投資人或發生公司無法按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之情況。
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呂 松 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修正買回期間及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六條,並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