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標的物名稱及性質:1.土地:座落高雄市前鎮區盛興段地號1512
、1514、1517、1518、1519等五筆。
2.建物: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423-2號
建號1119,一筆
二、事實發生日: 89年08月07日
三、交易單位數量:面積1,397平方公尺;總金額:253,600,000元整(其中土地
價金為253,200,000元,建物價金為400,000元)。
四、交易相對人: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該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
五、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不適用。
六、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實質關係人者之情形:不適用。
七、預計處分利益:約新台幣51,187,086元。
八、交付或付款條件:(一)第一期價金:簽約同時交付新台幣伍仟萬元整之89.
08.16到期支票。
(二)第二期價金:新台幣伍仟萬元整,本次款由買方於過戶
用印時先開立89.09.30兌現日支票交予賣方預留繳納增
值稅,俟賣方通知由雙方會同繳納增值稅時,再由買方開
立當日支票繳納增值稅,賣方應同時將原支票返還買方,
如有差額雙方多退少補。
(三)第三期價金:同時交付標的物時支付尾款新台幣壹億伍
仟參佰陸拾萬元整,如標的物提前點交第三期款應提前
給付。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契約於賣方能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將買賣標的物原訂
租賃契約終止並收回買賣標的物後由賣方將第一期款支票
提出兌現後始生效力。若賣方未能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前將買賣標的物原訂租賃契約終止並收回買賣標的物時雙
方同意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前另議本契約生效與否及標
的物交付時程,若雙方達成協議則第一期款支票由賣方提
出兌現後本約生效(賣方應於支票兌現前一日通知買方)。
若買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本契約仍然不生效力,賣方應
退還第一期款支票,雙方不得就本契約提出任何請求與主
張。
九、交易決定方式:議價;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長。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市場行情及鑑價結果,並經議價後依公司內部職權
規定呈核。
十、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大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鑑價結果:總價新台幣248,861,881元。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十一、經紀人:歐俊宏先生、伍香文女士;經紀費用: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十二、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處分閒置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