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榮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處分固定資產之相關資料.

股票代號:1608 華榮
發布時間:2000-08-08
主旨:公告本公司處分固定資產之相關資料.
一、 標的物名稱及性質:1.土地:座落高雄市前鎮區盛興段地號1512 、1514、1517、1518、1519等五筆。 2.建物: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423-2號 建號1119,一筆 二、事實發生日: 89年08月07日 三、交易單位數量:面積1,397平方公尺;總金額:253,600,000元整(其中土地 價金為253,200,000元,建物價金為400,000元)。 四、交易相對人: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該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 五、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不適用。 六、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實質關係人者之情形:不適用。 七、預計處分利益:約新台幣51,187,086元。 八、交付或付款條件:(一)第一期價金:簽約同時交付新台幣伍仟萬元整之89. 08.16到期支票。 (二)第二期價金:新台幣伍仟萬元整,本次款由買方於過戶 用印時先開立89.09.30兌現日支票交予賣方預留繳納增 值稅,俟賣方通知由雙方會同繳納增值稅時,再由買方開 立當日支票繳納增值稅,賣方應同時將原支票返還買方, 如有差額雙方多退少補。 (三)第三期價金:同時交付標的物時支付尾款新台幣壹億伍 仟參佰陸拾萬元整,如標的物提前點交第三期款應提前 給付。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契約於賣方能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將買賣標的物原訂 租賃契約終止並收回買賣標的物後由賣方將第一期款支票 提出兌現後始生效力。若賣方未能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前將買賣標的物原訂租賃契約終止並收回買賣標的物時雙 方同意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前另議本契約生效與否及標 的物交付時程,若雙方達成協議則第一期款支票由賣方提 出兌現後本約生效(賣方應於支票兌現前一日通知買方)。 若買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本契約仍然不生效力,賣方應 退還第一期款支票,雙方不得就本契約提出任何請求與主 張。 九、交易決定方式:議價;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長。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市場行情及鑑價結果,並經議價後依公司內部職權 規定呈核。 十、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大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鑑價結果:總價新台幣248,861,881元。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十一、經紀人:歐俊宏先生、伍香文女士;經紀費用: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十二、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處分閒置資產。